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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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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405-00001 组配分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绩溪县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最新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6 发布日期: 2024-05-06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405-00001
组配分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绩溪县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最新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06
发布日期: 2024-05-06
绩溪县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4-05-06 11:29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切实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西至合福铁路;北至溧黄高速,到城北加油站为止;东至东山、灵山山脚;南至障山路、灵山半岛小区南侧。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禁燃对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2017年3月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结合绩溪本地实际,本方案中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未配置除尘设施的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四)含黏合剂、涂料、塑料等杂质的生物质燃料。

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和在规范方式下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对烧水、保温、取暖等用途的手提式蜂窝煤炉所燃用的蜂窝煤实行豁免管理。

 四、禁燃区禁燃禁售规定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二)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三)自2018年4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监督管理

违反禁燃区禁燃禁售规定的,由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依法处置。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县发改委、经信委不得办理违反禁燃区禁燃规定的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县环保局不得办理违反禁燃区禁燃规定的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县市场监管局不得办理违反禁燃区禁燃规定的特种设备年检手续。

六、本方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