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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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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310-0003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主动回应】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公开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09 发布日期: 2023-10-09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310-00035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主动回应】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公开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09
发布日期: 2023-10-09
【主动回应】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3-10-09 17:38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大党员干部、农民朋友们:

我县森林资源丰富,且森林与村庄紧密相连,一旦发生森林大火,就很有可能危及村庄安全,引起人员伤亡。据统计,我县森林火灾,主要是因为少数人防火意识不强,思想麻痹大意,在林缘农地焚烧秸秆杂草、林缘坟墓点香烧纸、森林旅途乱丢烟头、野炊等,导致走火烧山,给国家、集体,也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此外要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规定,县政府印发了《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强化我县森林火灾防范措施:规定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我县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我县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违规用火,主要有:1.禁止烧田埂地塝杂草、烧秸秆等农事用火;2.禁止室外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野外生活用火;3.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祭祀用火;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民俗用火;5.禁止烧荒驱兽、烧蜂、熏蛇鼠等狩猎用火;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7.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8.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9.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10.森林高火险期内除前款禁止活动外,停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含已获得批准的用火)。

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护林防火相关规定,管好自己的家,管好家里的人,家家联防,人人联防,互相监督,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做到家火不上山,林边不用火,严防森林火灾,保护美丽家园。

如果您发现森林火灾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请立即向当地村委会报告,也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县森林火警电话0563-8162773报警。




绩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温馨提示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