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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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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306-0015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3〕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12 发布日期: 2023-06-12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306-0015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3〕2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12
发布日期: 2023-06-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6-12 16:35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新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 年 5月22 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2年11月开始,在华阳镇凤灵社区居委会油村雏英幼儿园对面属凤灵社区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上,建设两栋一层房屋用作扬之河设备用房,并于2023年5月房屋框架结构建设完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勘测报告书;6、地类认定意见;7、现场照片;8、《华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

  我局已于 2023年 6月2 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120.0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凤灵社区居委会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两栋房屋,对非法占用的120.0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 150元的罚款,总计人民币180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一般缴款书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其他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温喜棉  汪中军

话:0563—8159110

址:华阳镇会山路45号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