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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309-0002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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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28
发布日期: 2023-09-28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28 09:17 来源:绩溪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规范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采购。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五条 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程序是:

(一)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的总体规划,确定全年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申报,并经审批严格按采购预算执行,单位的所有采购行为都应纳入采购预算,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担采购等采购事项。

(二)提出采购申请。物资或劳务的使用部门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其中货物和工程采购报资产管理部门,对采购必要性、数量和技术要求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审核后报预算归口管理部门。

(三)审核采购计划。财务部门审核采购申请是否属于年初确定采购计划范围,有无采购预算,是否超出采购预算,资金是否到位,审核后报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四)报批采购计划。单位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采购后,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五)确定采购方式。经审批为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的,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经审批为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活动。

(六)制定采购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技术等需求,以及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货物、工程和劳务的数量、质量、规格等要求,并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防止形式和过程合法,而采购货物或工程的质量和成本达不到采购要求的风险。

(七)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分散采购的,应按有关采购规定方式进行采购。

(八)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九)签订采购合同。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 应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明确采购数量、质量、交货(完工)时间、验收、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付款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前须由财务部门对资金和款项部分内容进行审核。

(十)分散采购实施与监督。根据规定和授权由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在取得分散采购审批后,应合理确定招投标方式,并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派出纪检组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应协同采购部门,参与并监督分散采购的全过程,保障分散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

(十一)货物(完工)验收。货物或工程完工、服务完成交付使用时,应由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专家代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或委托专业技术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应出具验收报告。

(十二)付款。验收不合格的,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验收合格的,财会部门根据验收报告、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有质量保证金条款的,应由供应商或成交商将质量保证金汇入单位账户后,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方式付款。

(十三)入账。财务部门应将采购货物、完工工程等支出及时入账,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及时转送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账。对实际已形成负债的未付采购款项,应在确认固定资产同时,确认应付账款等相关负债。

第六条 单位采购相关人员应对下列事项采取保密措施:

(一)供应商登记资料、采购人采购计划资料、投标供应商名单、专家资料、采购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

(二)严禁在开标前向供应商等透露一切未公布的采购信息及有关评标事宜。

(三)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其他情况。

(四)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谈判活动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

(五)项目采购结果在未对外公开前应当保密。

(六)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等在项目采购结果公开前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置。在采购项目结束后,要按有关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及时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对外转借、复印采购档案。

第七条 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八条 本制度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