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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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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66Q/202309-001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66Q/202309-0010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8 15:38 来源: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建管〔2023〕67号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建局: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结合省内外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制定了《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仔细研究,认真执行。

2023年5月6日   

 

优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9号)《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建管〔2022〕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施工许可核发手续进行优化,具体明确如下:

一、优化办理项目类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如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

(二)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具体按照《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建管〔2022〕91号)中有关分阶段划定。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实行的全装修成品个人住宅工程。对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全装修成品个人住宅工程,由建设单位签订承诺,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合并施工许可关联手续

符合上述第一条款项目,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时,可同步申报“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

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将质量安全监督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

三、容缺受理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第一条款项目,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时,采取容缺受理申报材料。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涉及较大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非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或整治工程(如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五方责任主体授权委托书及质量终生责任制承诺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对其他材料采取容缺制。

(二)对按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

3.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图审初步意见;

4.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五方责任主体授权委托书及质量终生责任制承诺书;

对其他材料采取容缺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实行的全装修成品个人住宅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五方责任主体授权委托书及质量终生责任制承诺书;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5.建设单位不改变主体结构、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消防及设计规划承诺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在自领证之日起3个月内对容缺的材料进行补齐补正。若工期不满3个月的,建设单位则应在工程完工之前对所容缺的材料进行补齐补正。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对容缺材料进行补齐补正的,依法撤销已核发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三)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须为同一家。

(四)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在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结束前申报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非建设单位原因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在基坑支护达到设计使用期限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五、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

(二)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存在未批先建情况的,不适用本通知文件。

(三)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发现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超施工许可范围(阶段)施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