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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358579117C/202308-0006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关于征求绩溪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8 发布日期: 2023-08-18
索引号: 11341731358579117C/202308-00063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关于征求绩溪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8
发布日期: 2023-08-18
【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关于征求绩溪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发布时间:2023-08-18 08:46 来源: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社会各界:

现将绩溪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9月1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徽山大道1329号徽山大楼三楼(徽州故里大酒店西侧)

邮编:245300;联系人:孟娜;联系电话:0563-8150309

电子邮箱:1499788067@qq.com






绩溪县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县范围内具备一定旅游功能与价值,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现象和因素。

第三条 绩溪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定。


第二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

第四条 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功能区定位,应当保持、体现地方特色,注重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相协调,坚持精品与特色旅游产业发展战略。

第五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开发建设应依法依规保护耕地、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村落等资源。

第六条 旅游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等项目。旅游资源核心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旅游资源主体功能的项目,或者进行与旅游景观不协调的开发活动行为。旅游区内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筑应依法依规改造或者逐步拆迁。避免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

第七条 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项目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上位规划。

第八条 鼓励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鼓励引导打造精品旅游项目,避免文旅项目同质化、碎片化。

第九条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旅游资源(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将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景区最大承载量向社会公布,制定流量控制方案,实施流量控制,增强对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倡导低碳旅游,在宾馆、饭店、景区等推动节能减耗、绿色环保工作。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制定本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制度,并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三章  旅游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主体为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采取拍卖、招标、挂牌或其他合法方式,有偿转让开发经营权。

第十二条 设置最长转让年限,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依据项目总投资额设置我县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转让最长年限。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经营权由出让主体与经营主体签订出让合同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合同中应设置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相关条款。明确不履行投资开发协议或两年内未实际开发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开发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帮扶指导工作,支持投资方加快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基于发展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解除合同的,应当与经营主体协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导致经营主体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六条 加强事后监管力度,经营主体在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应查实后终止合同: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资质的;

(三)擅自将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旅游资源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

(四)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利用旅游资源经营权进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七)擅自进行违规建设,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严重破坏,或因对环境保护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权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按本规定进行新一轮经营权出让以重新确定经营者。原经营单位若符合各项规定条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由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