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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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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305-00005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公管股股长程克云解读《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01 发布日期: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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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公管股股长程克云解读《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01
发布日期: 2023-05-01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公管股股长程克云解读《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01 08:51 来源: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六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1年进展情况和2022年工作展望》中也提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一步探索集中统一监管,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执法权、处罚权,实现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二、为什么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有何意义?

    创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责分割、职责交叉等问题,保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平稳交接,提升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范围是什么?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水利(含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方面,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以后逐步进行调整。

    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依法一并集中。 

    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执法项目有哪些?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对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意向或者接受倾向性要求,暗示、诱导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等情形的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