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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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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309-0001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公管股股长程克云解读《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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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公管股股长程克云解读《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公管股股长程克云解读《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08 08:44 来源: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5月1日,绩溪县人民政府印发《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绩政【2023】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六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21年进展情况和2022年工作展望》中也提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一步探索集中统一监管,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执法权、处罚权,实现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宣城市在郎溪县广德市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函〔2022〕25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进一步创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责分割、职责交叉等问题,提升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统筹推进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申报工作,市公管局于2022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请示报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局也于同年启动了申报程序,并在10月份获得省司法厅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宣城市在郎溪县广德市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函〔2022〕2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3年1月10日我局召开座谈会,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等职能部门就《实施方案》初稿进行了讨论。根据座谈会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后,我局于2月10日—17日再次向县直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年5月1日,《绩溪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

    五、主要任务

    《实施方案》各条款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司法厅批复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明确了工作指导思想、执法范围、工作机制、保障与管理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各个方面。

    本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为房建市政、交通、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将原由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等行业监督部门行使的对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集中由县公管局统一行使,这与市本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保持一致。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依法一并集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其他行政处罚事项,如政府采购领域、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等行政处罚事项,本次暂不调整,仍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行使。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同时积累一定执法经验以后逐步进行调整。

    《实施方案》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行政处罚的项目、处罚依据等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19项行政处罚事项。

    各行业监督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在正式移交行政处罚权后,将不再行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权力清单也将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实施方案》同时对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管理、权利救济以及案件交接等工作进行了明确,同时还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费保障。

    六、创新举措

    设置过渡期限。鉴于县公管局工作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为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权力移交期间执法工作同步开展,参照历年执法资格考试时间,设置权力移交过渡期,过渡期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过渡期内案件办理、处理仍由原执法主体实施。

    七、保障实施

    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间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治指导和协调。县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加强法制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委编办要会同县公管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厘清部门职责,调整权责清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解读人: 公管股股长程克云

    咨询电话:0563-817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