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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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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680562F/202308-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索引号: 11341731MB1680562F/202308-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关于开展2022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6 14:52 来源: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开展2022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加油站(点):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管理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点行业管理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宣商〔2020〕37号)、《关于开展2022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宣商〔2023〕90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县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在我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均需参加经营资格年度定期检查。部分因转让、租赁等原因于2022年办理注销重新领证的企业也需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企业购销台账制度建立情况以及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经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企业在安全、消防、环保、质量、计量等方面情况;

(四)企业年度经营状况。

三、年检材料

我局(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相关企业应当向我局提交如下纸质材料2份:

(一)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内容包括:(1)经营状况;(2)企业基础信息及相关技术规范;(3)相关证照情况;(4)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质量(含油品升级)、计量、气象等相关部门规定的说明;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3);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复印件。

(五)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购油发票复印件;

(六)加油站(点)近期的外观图片;

(七)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汽油油气回收系统检测合格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八)其他:(1)因违规、违法经营被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整改措施以及执法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等材料;(2)停歇业的企业应提交《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申请表》。

四、年检时间和流程

(一)企业申报。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于2023年9月10日前提交材料至我局;企业需提供定期年度检查材料电子版1份和纸质版文件档案1份,电子档案与纸质材料一致。我局将电子版审核通过后,各加油站点的纸质材料应按照清单要求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且清晰可辨。

(二)初审转报。我局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结合实地检查情况进行初审,将年检结果在信息公开网站履行公示公告程序无异议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中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汇总上报。我局在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定期检查并汇总上报市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年检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件),同时上交证书副本原件由市商务局盖章确认。

五、年检结论

(一)合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本年度内运营正常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前期发现问题已整改并通过验收。

(二)不合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按时申报本年度年检,但在证照、安全、消防、环保、计量、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

(三)停歇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按时申报本年度年检,但因停运、改造、整改、已拆除等原因实际已停歇业。

(四)未参加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年检通知下发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年检申请。

(五)不予年检。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根据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宣应急函〔2023〕1号)文件,目前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予年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由我局统一收回后交市商务局保管,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予以归还并正常办理年检等其他业务。

年检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证书变更等事宜,申请注销的企业,经我局审核,另行具文上报。

联系人:汪元欢;电话:0563-8156309;邮箱:139797276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