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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307-00049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307-00049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7 10:43 来源: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以下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资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配及下达资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军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从2019年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由3%提高到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提高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40%,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70%,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高校应届毕业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满3年(含3年),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财政实行补偿。学费补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最高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工作开展较好、工作努力程度高且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给予奖补。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业奖学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由我省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承担40%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35%。我省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以下可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各学校免学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分档资助标准。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各市、县(区)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除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将省级应负担的资金同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监督局。市以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省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财政每年对省属高校和市属高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高校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省财政将补偿资金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有关县(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安徽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贫困革命老区、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省属科研院所、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省属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军区动员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