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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8-0002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8 发布日期: 2023-08-1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308-00028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8
发布日期: 2023-08-18
【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17:35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绩溪实际,拟定了《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内容,广泛凝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3年8月18日—2023年9月18日。

二、公示网址:绩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社会各界可于2023年9月18日前,通过纸质意见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宣城市绩溪县行政办公中心5楼F502室;

电子邮箱:ahjxxfhb@163.com;联系电话:0563-8151176。

(请在信封或邮件名称上注明“《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意见建议”字样,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


附件:《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之规定,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根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配备必要的扑火器材,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根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用火负责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安排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防止复燃。

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六、根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监护措施,防止被监护人进入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玩火。

七、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7日

        






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绩溪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全县森林火险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为紧急状态,禁火区域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山入林;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烧田埂地塝杂草、烧秸秆、炼山等;

  (四)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地边等;

  (五)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照明等;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私设电网和放火驱兽;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处罚措施:

   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本通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等。在森林高火险期间存在野外用火行为,制止或劝阻无效后引发森林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予以拘留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拨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电话:0563-8162773。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