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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304-0006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负责人解读】绩溪县应急管理局解读《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304-0006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负责人解读】绩溪县应急管理局解读《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负责人解读】绩溪县应急管理局解读《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4 09:30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4月24日,由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7个县直部门联合印发了《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绩应急〔2023〕38号,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近年来,户外探险成为流行活动,我县地理条件优越,游客渐增,遇险请求救援的情况也随之增多;对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存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在户外探险的管理、救援费用追偿等方面存在空白,亟需填补。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了我县户外探险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了有偿救援制度,在“生命至上”的大前提下,有效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率,为群众生命健康提供保障,并维护救援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我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的要求,县应急局牵头启动编制任务。在研究其他地区同类规章、调查我县实际情况之后,逐步起草初稿。

(二)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2022年10月,我局向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共收到县文旅局、县交运局、县教体局、司法局等4个部门的意见,均已采纳并修正。

2022年11月,联合各县直有关部门召开反馈意见会商会,经讨论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3年3月,由律师修改完善。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

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3年3月8日,我局将两个《暂行办法》的送审稿提交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性审查,结果符合要求。

2023年4月7日,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正。

(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提交县政府办进行上会前审查,经审查符合上会条件。

2023年4月19日,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由7个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绩应急〔2023〕38号),正式实施。

四、工作目标

统筹规范全县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工作,健全救援行动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同时有效维护救援双方合法利益。

五、主要内容

(一)《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定义了我县户外探险的概念:在山地、峡谷、溪流等自然场所进行的徒步、登山、攀岩、溯溪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2.建立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和属地乡镇的职责分工,形成合力,保障群众户外探险活动的安全,例如:县文旅局对A级景区内的户外探险活动负监管职责;县教体局、县民政局负责活动登记注册;县卫健委负责救护;县应急局组织协调消防等救援力量参与救援;乡镇负责排查辖区内的探险路线,设立警示标志,并对擅自闯入的及时制止。

3.活动团体需为参与者投保,需有完善的活动计划、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提前5天向县教体局、属地乡镇等有关单位备案。

4.根据救援任务难度由低到高,应依次采用如下方式:组织者、发起者及时启动自救;向专业救援团体求救;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5.救援后,有关单位依规对户外探险人员教育训诫、追究责任,追缴可能产生的救援费用。

(二)《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

1.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积极实施救援。动用社会公共资源实行救援的,需追偿救援费用。以人为本,先救援后追偿。

2.“谁负责,谁追偿”。在景区内遇险需要救援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负责追偿;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需要救援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偿。

3.被救援人无力承担的,由探险活动组织者和被救援人共同承担。若探险活动组织者和被救援人无力承担,由探险活动团队共同承担。

4.追偿的项目包括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费用等。本办法对救援产生的各项费用内容明确了界定标准、具体计算方式。

5.本办法对有关单位追偿费用的措施、流程以及解决分歧的渠道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6.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收取的款项归集到专用资金账户,在费用到账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劳务等救援费用,并需公开救援实施、费用收支等情况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创新举措

一是创立了户外探险活动先审批后准入的机制,统筹各乡镇、多个有关部门在管理和救援上的责任分工。

二是按照“安全第一”和“谁组织、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活动组织者、户外救援团体和志愿者联动的救援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是合理统筹分工。两个《暂行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各乡镇的责任和分工,覆盖了户外探险活动救援各个方面,为政策规定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供了保障。

二是积极更新修订。两个《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推广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我们将协调各部门、单位做好职责分工,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长期规定的出台做好准备工作。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咨询电话:0563-815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