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3.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6.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7.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8.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9.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
10.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1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12.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13.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是否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14.营业性演出宣传广告、海报、彩页等宣传的演出时间、地点、演员名单、节目单等内容是否与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15.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16.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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