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城管执法局>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211-0003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后评估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0
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211-0003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后评估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10
发布日期: 2022-11-10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16:20 来源: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绩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和绩溪县司法局《关于开展〈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绩溪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后评估的函》要求,县城管执法局对《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绩政文〔2019〕23号)开展后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评估目的。此次对《绩溪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主要目的如下:

1.通过对《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评估,了解《办法》实施后的成效,听取相关责任部门对《办法》的执行情况,了解《办法》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客观评价《办法》的质量。

2.分析《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发现《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为后续《办法》的修订工作做准备。

3.总结《办法》制定和实施工作中的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市文明创建,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绩溪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2019年2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12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对建筑垃圾的申报、收集、清运、消纳、责任等处置及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单位、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和职责,为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城区环境污染问题等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评估过程。为了使《办法》的实施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实施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后评估工作方案,对《办法》实施的效果、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几个方面开展评估。组织交通、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代表召开《办法》实施后评估专题座谈会,相关单位提出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走访了县城区部分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根据企业代表提出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内部讨论、整理,撰写实施后评估报告。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办法》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经过核对,《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车辆必须在本县上牌”存在限制公平竞争问题。在合法性和规范性上存在瑕疵。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监管力度得到加强,《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职责,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吸纳了目前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相关制度、具体举措,规范了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外运作业及大气污染预警时的管理要求。解决了我县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强化了我县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了城区建筑垃圾污染,促进了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稳定、有序发展。

(三)程序设计的可操作性。《办法》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流程的逻辑顺序分为六章二十九条,结合我县目前建筑垃圾管理现状,细化了城区建筑垃圾申报、收集、清运、消纳等重点工作环节。相关部门均认为《办法》的程序设计逻辑清晰明确,制定内容详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存在的问题1.宣传力度不够。《办法》正式颁布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登载,并组织开展了普法宣传,在行政执法系统内进行了专题培训。但根据相关部门反映,对《办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建议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章宣传实施工作,提高规章的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率。2.部分内容不够完善。《办法》对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对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条款还不完善,缺乏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时《办法》实施后执行情况检查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具体完善,缺乏相关的监督考核制度。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一)评估结论。通过此次对《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我们认为,《办法》的出台实施,对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达到了指导性和规范性的目的,使各个部门能够更加顺利地完成相关工作。基于《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车辆必须在本县上牌”存在限制公平竞争问题,建议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二)对问题和风险的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益广告,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发布《办法》制定程序,拓宽公众对《办法》草案提出意见的渠道,让尽可能多的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关注到《办法》内容,提高《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二是修订完善相关内容。《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车辆必须在本县上牌”存在限制公平竞争问题,应当予以删除。同时根据县城市管理部门职责调整的实际,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提升效能,形成合力,使《办法》的表述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