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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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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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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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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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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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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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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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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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册登记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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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 章程草案。
2、《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5号)规定:“简化验资手续。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货币出资只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银行进帐单,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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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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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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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主要理由:《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5号),简化验资手续,提供银行进帐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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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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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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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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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2、《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5号)规定:“简化验资手续。社会组织在成立登记时,货币出资只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捐资承诺书、银行进帐单,无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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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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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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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主要理由:《宣城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宣民民〔2015〕6号),简化验资手续,提供银行进帐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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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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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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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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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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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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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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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主要理由:《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5号)删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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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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