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农水局> 基层政务公开> 涉农补贴>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316/202305-00035 组配分类: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发布机构: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经营主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5 发布日期: 2023-05-15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316/202305-00035
组配分类: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发布机构: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经营主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5
发布日期: 2023-05-15
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经营主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5 14:19 来源: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我县农业经营主体队伍快速壮大,涌现一批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经营主体。为加快培育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树立示范典型,发挥带动作用,特开展2023年县级农业经营主体评选和认定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县级龙头企业

1、在绩溪县内正式注册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含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具有较强的产业牵动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年销售产值(营销额)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通过流转土地、务工就业、收购农产品、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户20户以上、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未发生过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违法失信纪录。

(二)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
    
2、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4、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6、带动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当地主导产业规划,行业特点突出,养殖类、农机作业类合作社成员达到20人以上,种植类及其他类型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积极申报注册商标和“三品”认证,带动农民增收能力较强。
    
7、章程规范,制度健全。有完善的章程和财务管理、盈余分配、会议、培训、社务公开、领导职责分工等制度,档案管理规范完整。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培训。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并建立成员账户。
    
8、开展合作社信息化工作:配有电脑等硬件设备,有12名专(兼)职信息员。

(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1、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1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5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4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100只以上,黄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3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

经果:水果、苗木花卉等达到100亩以上,茶叶50亩以上。

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100亩以上。

2、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4、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5、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6、产品有“二品一标”认证或使用,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7、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过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8、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3万元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近两年来涌现出来的成长速度快、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体现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企业中择优申报。同等条件下,食品加工类企业优先。

2、依法完成2022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打印年报信息)。

3、农民合作社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健全,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完整(提供“三表一账户”或基础台账)。

4、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5、合作社成员中家庭农场达3个以上(营业执照等证明)。

6、带动脱贫户3户以上(提供脱贫户信息、带动项目等证明)。

7、按照《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相关工作挂钩的通知》(宣农质〔20193号)要求,农产品生产主体必须将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及产品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8、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且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并上墙。

9、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手机或电脑截图复印件)。

二、申报办法

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三级审核、达标认定”的办法

三、申报程序

(一)各乡镇对照县级示范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二)各乡镇负责对申报主体进行真实性核查,审查无异议后上报县农水局产业化办;

四、组织评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核实。

五、审查批准。根据评审结果,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党组扩大会研究,在绩溪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文公布。

六、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大豆油料生产和承担扩种任务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参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6.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7.妇女创办领办以及民族地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二)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定,严格评定标准,任何一项不达标的,一票否决。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七、申报时间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县级经营主体的评选工作,对照要求认真组织推荐,于202362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照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县农水局一份,自存一份)上报县农水局产业化办,邮箱:jxcyk@163.com,联系电话:8158007

附:1、绩溪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绩溪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3、绩溪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02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