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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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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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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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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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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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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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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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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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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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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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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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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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主要理由:对应权力事项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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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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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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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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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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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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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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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主要理由:对应权力事项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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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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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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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价格复核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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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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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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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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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主要理由:对应权力事项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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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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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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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装潢附属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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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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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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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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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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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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