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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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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306-0000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数字绩溪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14 发布日期: 2023-06-14
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306-00005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印发《数字绩溪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14
发布日期: 2023-06-14
关于印发《数字绩溪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4 09:42 来源: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股室及二级机构:

现将《数字绩溪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1日

 

 

 

 

 

 

 

 

 

 

 

 

 

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中标单位。

数字绩溪建设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绩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确保本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深度融合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要素,将绩溪县打造成政务阳光高效、产业发展跨越、民生普惠便捷、城市治理睿智的新型智慧城市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绩溪县数字绩溪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涵盖自规局、应急局、城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多个部门,包含城市运营管理中心、实景三维、城市生命线、智慧公安在内的多个业务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是指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发行,以项目收益或其他收入来源偿还债券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地方政府债券。

第四条 本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为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第二章 债券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本项目债券额度纳入绩溪县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第六条 本项目债券资金纳入绩溪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并专门用于本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中标单位单位日常经费开支。

第七条 本项目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业务系统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租赁、信息设备购置、等保安全服务和密码资源服务等费用;

(二)编制本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等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

(三)项目运营、运维总费用(含运营期间计算存储资源费用);

(四)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监理费用;

(五)项目审计、第三方检测及相关评审费用;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与本项目建设相关支出。

第八条 县财政下达新增债券资金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同意,及时在一体化平台上完成资金划转至数字绩溪建设项目专户。专户利息收入缴入国库。

第九条 资金支付由中标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向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票,资金使用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

(二)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付款申请、项目建设合同、项目进度付款核实材料或预付款材料、项目建设审计报告;

(三)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拨款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党组会研究同意,县发改委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复核,县财政局进行用途审查,并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控制和监管体系,安排专人做好财务审批、支付、核算等工作。

第三章 债券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本项目专项债券本金和利息偿还,由数字绩溪建设项目建设运营一体化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本项目债券资金本金和利息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补贴、数据资产运营服务收入等。

第十四条 本项目债券本金偿还和利息支出以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负责制定本项目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情况动态监管,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各项评审,按照规定做好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和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十六条 项目中标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使用债券资金,按时足额组织相关收入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本项目实施和债券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本项目建成后按期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本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未经本级政府批准,项目资产实际管理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执行中政策有变动,按变动后的政策执行;未尽事项,另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