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民政局> 回应关切> 互动关切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306-00001 组配分类: 互动关切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主动回应】跨省通办办理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306-00001
组配分类: 互动关切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主动回应】跨省通办办理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主动回应】跨省通办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3-06-01 11:37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6月1日起我县正式开始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现将“跨省通办”办理程序公告如下:

一、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1.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有效的户籍证明;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 双方当事人非本省户籍的, 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常居住地一方还应提供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

3.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户口簿的审核

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当事人户口簿为插页式,首页和本人页无法确认关联的应提供该户口簿的索引页或其他关联页。

4.当事人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由户口迁出地出具有效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三、居住证的申请与校验

1.办理方式: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满半年方可申领居住证。各地应咨询本市公安部门,对于办理居住证如何快速申请,要做好政策宣传。

2.居住证验证方式:要认真比对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并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通过多种渠道核验其真实性。

四、婚姻状况的审核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因没有及时去公安部门变更,导致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声明不一致的,网上有档案信息或有相关材料的,符合前后逻辑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声明不一致的原因,核实后灵活受理。

五、姻状况声明审核

1.当事人声明“未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未婚”或空白等,同时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没有其有效的婚姻登记信息。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未婚”或空白等,婚姻登记档案记载有当事人有效的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实际状况确是未婚,应当先到记录该结婚或离婚信息的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声明或到户籍部门更正婚姻状况;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已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2.当事人声明“离婚”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且能查询到当事人离婚信息。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为“离婚”, 查询不到当事人离婚信息的,应当提交离婚证或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等材料。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其他内容,且户口簿登记日期在离婚日期之前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离婚证或信息共享获取的离婚信息或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等材料。

3.当事人声明“丧偶”的: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丧偶”。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其他内容,当事人同时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或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可查到其配偶死亡信息,符合逻辑关系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的资料等。

六、军人登记相关事项

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1. 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再办理登记。

2.军人证件或军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应当先到部队相关部门办理有效证件,再办理登记。

3.现役军人可以在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非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现役军人没有经常居住地 。

4.现役军人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七、离婚登记中注意事项

1.离婚哪里申请哪里办理

当事人不能同时在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关于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不留存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只是询问审查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到协商一致意见。离婚协议在办理前可以协商,最终以办理离婚登记时订立的离婚协议为准。协议日期与办证日期一致。

3.期间规定

(1)冷静期30天:从收到离婚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30天;

(2)登记(发证)期30天:从冷静期届满日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30天;

(3)上述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八、咨询电话

婚姻登记中心:8155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