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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680562F/202304-00019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企业
名称: 【部门解读】《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7 发布日期: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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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企业
名称: 【部门解读】《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7
发布日期: 2023-04-27
【部门解读】《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7 15:06 来源: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原科技局、原经信委(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4月25日,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绩政办〔2023〕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绩溪县化工集中区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通过省化工园区认定,导致企业技改项目无法实施。在借鉴浙江等地先进的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制定我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积极向上争取化工重点监控点工作试点。

(二)起草依据

《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主要依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宣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2号),同时借鉴了《浙江省化工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

二、制定意义

为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2号)精神,为有效推进重点化工生产企业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监管,提升我县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决策启动方面

县政府副县长王立带队,组织县发改委、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赴浙江富阳考察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同期,我局牵头草拟我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二)起草初稿并内部征求意见

3月13日,我局牵头召集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举行了征求意见会。4月3日,我局再次召集县经开区、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并邀请部分化工企业代表召开了征求意见会,充分征求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予以进一步完善。最终形成了《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向社会征求意见

我局于3月1日将《办法》刊登于县政府网站首页向公众征求意见,截至3月31日,共收到公众意见零条。

(四)风险评估方面

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工作是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推进重点化工企业智慧化管理,全面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方面风险系数低,前期专项风险评估未组织开展。

(五)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4月14日分别通过县市场监管局的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六)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在上政府常务会前,将《办法》提交县政府办进行上会前审查,经审查符合上会条件。2023年4月19日,经第17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绩政办〔2023〕11号)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为推动我县化工企业技改项目的实施,在不扩产不增面积的前提下实现企业提质增效降耗,提升我县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分为总则、评价认定标准、评价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五方面内容,并包含《绩溪县化工重点监控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附件。

(一)总则

明确原则上监控点企业用于化工生产的用地面积不再新增;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再增加,确有必要新增的,应从县域内予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除不得新建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外,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经上级批准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二)评价认定标准

依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提出监控点评价认定须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产业政策、企业布局、主导产品、污染物治理、安全环保应急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环保事故和安全距离等方面以及监控点认定的评分标准。

(三)评价认定程序

分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材料初审、现场审核、报批公布五个步骤。企业申请方面,明确申报材料。经综合评定后,将拟定名单在县政府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监督管理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监督、指导和服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已经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原则。

(五)附则

《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进行试行

六、创新举措

浙江省、江西省由省级出台政策,从下往上推动此项工作,绩溪县是在得到市政府同意后,由县本级出台政策,从下往上推动工作开展。

七、保障措施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每五年重新开展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消防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

八、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解读人:黄益杰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815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