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发改委(粮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2 08:51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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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机关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本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涉及本机关的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本机关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机关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 本机关各股室(办、中心)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政务信息的收集、梳理工作。对工作中制作、形成、获取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及时交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依法公开。
第九条 本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委(粮储局)办公室负责解释。2021年9月15日公布的《绩溪县发改委(粮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