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审批 与监管制度,确保林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 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林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目前,全市临时使用林地的总体状况是比较规范的,但当前一些地方仍 存在未经批准随意临时使用林地、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使用林 地、临时使用林地选址不合理、不按批准内容使用、期满不办 手续继续使用、使用结束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按时交还 林权所有者等现象,造成了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对此,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 地的监管,确保临时使用林地合法有序。确保到期后及时恢复 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坚决防止临时使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二、 严格控制临时使用林地的范围和条件
(一)临时使用林地选址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遵循生态保护优先、合理节约使用的原则。
(二)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临时施工设施,选址应优先 选择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尽可能使用质量差的林地,不使用质量好的林地。严格控制占用天然林、公益林和乔木林地,禁止占用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天然林地。
(三)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使 用林地,不得使用Ⅱ级及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 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使用重点国有林区内Ⅲ级及 其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
(四)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国家公益林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禁止以矿山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等为名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