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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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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304-0000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统计局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3 发布日期: 2023-04-0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304-00008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统计局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03
发布日期: 2023-04-03
绩溪县统计局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03 15:15 来源:绩溪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单位预算管理活动风险,规范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下达、执行工作。

第三条 单位预算业务是根据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业务发展计划编制、审批、执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渠道等,是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预算业务控制是对单位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决算与评价等环节实施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应当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预算业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授权审批程序,建立内部机构之间和下属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第五条 单位领导班子是预算的决策机构,预算决策属于重大决策,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六条 财务室为预算业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分析及决算编制等具体工作,应当设置预算管理岗位,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股室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具体机构,是单位预算编报和使用的主体。

第八条 派驻本单位纪检组是单位预算业务活动的监督部门,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实施监督,配合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算绩效考评。

第九条 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确保预算编制与预算审批、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应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正式预算批复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优先保障基本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不得以支定收,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实行逐级审核制度。预算编制审核应建立内部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财政部门审核机制。

第十三条 预算编审人员应具备专业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按照预算编报要求,根据下一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审核后报送财务室;
  
(二)财务室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单位预算建议数;
  
(三)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上);

(四)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分解细化和下达内部机构的预算控制数。

(五)根据分解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安排本年度业务工作,提出预算上报数,并提交申报基础数据等材料,经审核后报送财务室;
  
(七)财务室对各内部机构提交的预算上报数及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汇总形成单位预算上报数;
  
(八)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预算单位预算上报数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二上);
  
(九)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正式预算,下达内部机构正式预算。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财政拨款收入、非税资金收入、上级补助专项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财政拨款收入应结合本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非税资金收入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业任务编制,做到应收尽收;上级补助专项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作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税收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所有开支事项必须明确所属预算指标,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按采购、收支、资产、项目等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二十条 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在预算不足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经财务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二)单位依据下达的正式预算批复,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进入预算执行环节。

第五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财政部门统一要求,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财务决算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错报有关财务决算信息,不得编造虚假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对外报出的财务决算报告由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对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数据、预算分析资料等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对象为预算执行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具体由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以各执行机构的预算执行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实施预算执行奖惩。 预算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三个等级,其奖惩规定如下:
  
(一)绩效优良的被考评机构,给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绩效合格的被考评机构,无奖无惩;
  
(三)绩效较差的被考评机构,除按要求详细说明原因外,还将暂缓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预算项目。

第二十六条 预算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以下行为,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未将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的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以签订虚假合同等形式,将项目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外单位,逃避财政监督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单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派出纪检组、审计机构对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及时纠正与整改,发现重大问题要写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室根据财政部门的安排,于预算、决算批复后20日内组织预决算公开事项。预决算编制人员准备公开文件并上传至政务公开指定系统,财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公开文件信息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