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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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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303-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6 发布日期: 2023-03-16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303-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6
发布日期: 2023-03-16
绩溪县民营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3-03-16 16:16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1 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2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 养老该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4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5 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6 养老机构未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