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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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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80U/202303-00013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电瓶车改装、骑行注意事项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5 发布日期: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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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主动回应】电瓶车改装、骑行注意事项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5
发布日期: 2023-03-15
【主动回应】电瓶车改装、骑行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3-15 09:09 来源:绩溪县板桥头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拼装、改装、加装作出了哪些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 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 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 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 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条例》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是怎样规定的?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
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