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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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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301-001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0 发布日期: 2023-01-1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301-0010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10
发布日期: 2023-01-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10 08:52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编号:绩自然资规执罚[2023]01号

绩溪县荆金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 年 12月12 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1月开始,在荆州乡上胡家村土名“老虎党”处属上胡家村集体所有的两农用地上,分别建设钢架大棚占地面积为634.52平方米和一层板房、水泥坦占地面积为700.03平方米,并于2022年5月建设完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采矿许可证;3、营业执照;4任命书;5、勘测报告书;6、地类认定意见;7、《荆州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

我局已于 2022年 12月30 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34.52平方米和700.03平方米的两块土地退还给荆州乡上胡家村集体;

2、限30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钢架大棚和一层板房、水泥坦,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334.5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总计133455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一般缴款书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限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钢架大棚和一层板房、水泥坦的处罚不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道光  汪中军

话:0563—8159110

址:华阳镇会山路45号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