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疫情影响,近期消费者对相关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需求激增,医药销售企业个别产品采购难度增大,采购成本有所增加。我县正积极组织医药销售企业开拓货源渠道、争取市场供应。随着上游生产企业产能逐步释放、物流恢复,相关产品的采购难度也会逐步降低,请广大居民予以理解、支持。
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方可通过实体店铺和电商渠道销售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合格产品。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三、消费者如需要网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应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资格的平台(网店)购买,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在购买时,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核对产品标示的信息是否与国家药监局公布的一致。切勿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通过个人渠道购买药品、医用口罩和抗原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护物品。
四、《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第一版)》公布了针对4大类症状41种西药和6类症状67种中药,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较多,都具有基本相同的主治功效,消费者宜理性选择,不要盲目跟风。
五、如消费者发现购买的相关药品、口罩、抗原检测试剂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无证无照经营、产品来源不明,以及进销差价率超过政策幅度、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成本构成哄抬价格(认定依据详见附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3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二)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若产品在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无法查证之前实际交易情况,进销差价率超过30%,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