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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358579117C/202211-0003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社会征集】关于征求《关于促进绩溪县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7 发布日期: 2022-11-07
索引号: 11341731358579117C/202211-0003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社会征集】关于征求《关于促进绩溪县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7
发布日期: 2022-11-07
【社会征集】关于征求《关于促进绩溪县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7 09:31 来源: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社会各界:


现将《关于促进绩溪县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2022年12月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通讯地址: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绩溪县徽山大道客运枢纽中心二楼204)

邮编:245300;联系人:孟娜;联系电话:0563-8150309

电子邮箱:1499788067@qq.com


关于促进绩溪县旅游民宿发展的

实施意见(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全县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旅游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建设全域旅游示范区,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LB/T065-201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绩溪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绿水青山更好地转化为金山银山,为推进实施我县“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文化兴县、创新活县”发展战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助力乡村振兴、加快融入“大黄山”发展格局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旅游民宿发展应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生态优先、持续发展,文化引领、群众参与,注重品质、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等原则坚持融合发展突出群众利益,带动农民增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全县旅游民宿从规模到质量的全面提升,力争建成20-40个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有乡愁的精品旅游民宿力争建成1-3个旅游民宿集群,引进2-5品牌民宿企业入驻,建成精品民宿15家,成功创建丙级以上民宿5家(力争创成甲级民宿1家,乙级民宿2家),初步形成具有绩溪地方特色的民宿发展体系。

、重点任务

(一)构建发展体系

1.合理规划发展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与旅游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机衔接,合理布局旅游民宿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按照特色化、差异化、集群化发展思路,2023年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特色民宿,条件好的乡镇至少要发展2-3个;重点打造一批高山避暑、乡村度假、运动休闲型和温泉康养型民宿集群(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

2.有序盘活闲置资源。持续开展全县闲置房屋专项摸底工作,建立闲置房屋资源库。鼓励农户和返乡人员开发利用自有房屋自主经营乡村民宿,在规划布局、质量标准、建筑风格等方面加强指导。积极探索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村集体用房等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民宿业。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旅游民宿建设,鼓励探索农户自主经营型、“公司+农户”型、“合作社+农户”型乡村民宿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乡村振兴局)

3.加大创新科技支撑。实现移动通信信号和无线局域网全覆盖,为游客提供便捷、安全的旅游民宿线上预订、信息查询、支付服务。运用AR、VR等现代科技手段,设计开发智慧旅游民宿产品。整合利用现有平台,完善监测统计、分析预测、市场引导、推介营销等功能。(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数据资源局、县文旅局)

4.创新延伸产业链条注重把红色文化、茶文化、美食文化、农耕文化等地域文化融入旅游民宿建设,加快融入“大黄山”发展格局,加强民宿主题客房、特色餐饮、健康养老、农事体验、工艺研学、夜游活动等产品开发,建设适应不同游客需求和具有不同主题特色的旅游民宿打造一宿一特色”一宿一主题”“一宿一美食”“一宿一夜游”“一宿一文创”。实施“民宿+”战略,依托本地优质食材推出地方风味美食,推广“绩品”“十乡百碗”等特色品牌。引导民宿周边群众大力发展生态种养业,延长产品供应链,放大绩溪火腿、金山时雨、绩溪山核桃等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效应,开发一批“有特色、带得走”的旅游商品,将民宿发展与区域公共品牌打造相结合(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农水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县旅投公司)

5.塑造推广民宿品牌。鼓励知名品牌民宿入驻绩溪,探索EPCO模式,推动民宿设计、建设和运营一体化。加强宣传推广,将旅游民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推介旅游民宿产品及线路。围绕我县美食康养度假为主题的乡村旅游,利用“双微一抖”平台创新宣传营销,推出一批特色精品旅游民宿,打响生态度假品牌。(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县旅投公司)

6.强化动态标准管理。加强对旅游民宿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促进旅游民宿在资源开发、产品建设、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水平、社会责任等方面良性发展。推出一批市场评价高、带动能力强的精品旅游民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规范旅游民宿数据统计,加强旅游民宿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水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完善扶持政策

7.鼓励规模化、集群化流转。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村民具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统一进行合法流转,用于旅游民宿开发经营。流转规模达10户以上,2户(含)以上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综合年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流转年限在10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上,分别按每户0.3万元、0.5万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流转至市场经营主体运营满1年后,按规定兑现50%补助,经营满2年且年零售额增幅达10%,兑现剩余50%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统计局)

8.鼓励旅游民宿开发经营。凡正式投入运营满1年的民宿且用于经营的房间(有独立卫生间)不少于5间的,新建房屋的民宿房间一次性补助为5000元/间,改造装修的民宿房间一次性补助为3000元/间。两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

9.推进旅游民宿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民营资本选址新建的特色主题精品旅游民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客房10间以上且单间客房装饰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面积占建筑面积70%以上的,经立项建成运营一年后,年零售额达400万元以上的,经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按工程建安费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条与第8条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审计局)

10.鼓励集聚运营和品牌化发展

(1)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建设民宿,实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配套,倡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连片、连幢、联合发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聚开发民宿,实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的,经营满6个月的,经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5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

(2)引导各民宿品牌化、个性化发展,拥有自身主题和文化内涵。在县域内开设连锁分店,并符合本意见第九条的,给予每家分店一次性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

11.引导旅游民宿规范化品牌化发展。为推进旅游民宿规范提升,对成功创建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

12.加强创业就业扶持。开发经营旅游民宿的小微企业或个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县人社部门分别申请最高300万元企业贴息贷款和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文旅局)

13.企业贡献奖励。建成投运一年后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年实缴经营性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企业(含生产加工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统计局)

14.激励旅游人才。在国家、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得荣誉的文化旅游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

15.完善旅游民宿配套。加快完善旅游民宿公共服务配套,在旅游民宿集群完善游客接待中心、土特产品市场、公共厕所、停车场及旅游标识等配套设施,加强文化、娱乐、卫生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乡村振兴局)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绩溪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动旅游民宿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强化资金支持

统筹各级旅游发展等资金,支持旅游民宿发展。积极提供金融支持,拓展经营主体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条件和成本,服务旅游民宿发展。

(三)加强人才培训

支持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旅游民宿创业,鼓励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加强民宿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分类型、分层次地对民宿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对民宿新业态的认知和专业化管理服务水平,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高素质、专业化的旅游民宿人才队伍。

(四)规范行业管理

组建绩溪县民宿协会,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民宿目录库对外发布和宣传,健全旅游民宿黑白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充分利用协会带动作用,强化民宿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每年开展旅游民宿服务技能培训,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

、附则

1.本实施意见奖补扶持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2. 本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主体建筑和设备投资。

3.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由县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绩溪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绩溪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

4.绩溪县民宿办证流程

5.绩溪县民宿申办审批表

 


附件1

绩溪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文旅局局长

成  员: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规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数据资源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大队、华阳镇、长安镇、伏岭镇、上庄镇、板桥头乡、扬溪镇、家朋乡、临溪镇、瀛洲镇、金沙镇、荆州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旅局主要领导兼任。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附件2

绩溪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1.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召开及日常工作推进;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加强优质产品宣传,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2.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保障移动通信信号和无线局域网全覆盖,以及特色美食宣传推广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旅游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依法审核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指导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4.县财政局负责旅游民宿发展扶持奖励政策资金保障;

5.县人社局负责创业就业扶持,对开发经营旅游民宿的小微企业或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审核。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用地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建设规划方案审查、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民宿落实污水治理及环境整治主体责任;

8.县住建局负责依法依规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房屋安全鉴定

9.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旅游民宿

10.县卫健委负责《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依法对旅游民宿公共卫生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1.县审计局负责相关审计工作;

1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和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商事备案,依法对旅游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3.县统计局负责对限上企业相关统计工作;

14.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争取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指导乡镇项目谋划、村集体经济资源盘活利用;

15.县数据资源局负责协助开发数字化平台建设、使用,完善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市场引导工作;

16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推广;

1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旅游民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18.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规划初审、指导服务、培训统计、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可设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民宿建设和管理工作

未尽事项和要求按照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和部门既定职责实施。

附件3

 

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营性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2.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

3.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4.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5.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6.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接入污水管网,实行统一收集处理。

7.应有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

二、治安管理和卫生安全条件

1.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

2.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3.安装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具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卫生设施;

5.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预防控制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设置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保证能正常使用;

6.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线,供应冷、热水洗浴及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消防安全条件

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消防安全检查等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范围外的,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

四、其他条件

1.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不得在屋顶上架设太阳能、水箱、广告牌;不得在屋面上使用破坏环境整体景观的色彩;不得使用影响整体形象的广告牌、卷闸门。

2.民宿内销售出版物的,应当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摆放的出版物必须是正规出版社出版和合法进口的出版物,不得摆放违禁和非法出版物。

3.民宿内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和娱乐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艺术品经营的,应当到县文化和旅游局办理备案手续。

4.民宿内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到县文化和旅游局办理审批手续,演出不得含有非法内容。

五、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别墅或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行为。

 

 

 

附件4

 

绩溪县民宿办证流程

 

1.开办条件。开办民宿需符合《旅游民宿的开办条件》(见附件1)。

2.提交申请。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和民宿所需的材料,领取并填报《绩溪县民宿申办审批表》;

3.乡镇初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为民宿经营户提供指导和帮助,会同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对《绩溪县民宿申办审批表》及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及时向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反映并协调解决民宿经营户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盖章后提交县民宿办(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由县民宿办组织部门联合审查验收分别签署意见。对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民宿经营户在本实施意见出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办理相关证照、规范经营。

5.证照办理。营业执照先行办理,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根据验收通过的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民宿业主办理特种行业经营、餐饮服务及公共场所卫生等许可证解决业主开办民宿办证难”问题。

 

 


附件5

绩溪县民宿申办审批表

 

请日期:     日           编号:    20   〕   

业主

姓名

 

户籍地

 

身份

证号

 

联系

电话

 

名称

 

 

从业

人数

 

 

总投资

(万元)

 

 

整体

规模

位于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民组,占地面积    平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楼高  层,客房数   间,房屋结构   ,竣工时间    月。

业 主

承 诺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公安、住建、消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村委会意见:

 

 

 

                        

签字(盖章)

                    年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年        

 

县级公安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县级卫生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县级农水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旅游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