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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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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1703-0002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政策解读】县国土资源局解读《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3-22 发布日期: 2017-03-22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1703-00020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政策解读】县国土资源局解读《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3-22
发布日期: 2017-03-22
【政策解读】县国土资源局解读《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22 20:10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绩溪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制定意义

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是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需要;也是节约集约土地资源的需要。

四、起草过程

2017年1月,县国土资源局起草了《绩溪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实施意见》,征求了县发改委、财政局、农水局、文旅局各乡镇政府意见, 2017年3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

五、主要内容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的,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退出人给予适当补助。(三)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应结合农村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有序推进,量力而行。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5.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国土所、村委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拥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计算宅基地补偿费用,并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人按照《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约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自行拆除复垦,乡镇人民政府初验后,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局。(四)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完善档案资料,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同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县财政局自县政府批准后30日内将补助费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资金拨付到户。

六、创新举措

对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到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60平方米以上(不含二手房)的房屋,可以享受县政府公布实施的购房优惠政策。

七、下一步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完善档案资料,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同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县财政局自县政府批准后30日内将补助费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资金拨付到户。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绩溪县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周湘宁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8159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