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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11-00009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政策解读】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绩溪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9 发布日期: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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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政策解读】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绩溪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09
发布日期: 2022-11-09
【政策解读】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绩溪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09 10:56 来源:绩溪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2年9月,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绩溪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绩政办秘〔2022〕4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4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2015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授权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到2019年底试点工作正式结束,历时近五年。

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通过了《土地管理法》。通过新增第六十三条的方式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款,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目标,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破除了法律障碍,同时,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和入市管理措施等。

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方面单设一节,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 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推动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能,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城乡土地平等入市、公平竞争。

二是培植了市场信心,激发了农村土地资源活力,社会和市场对于入市集体土地的接受程度逐步提高;增强了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

三是进一步显化了集体土地价值,保障了农民土地权益,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了农村土地利用和治理水平。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部门去外地学习情况

2022年4月28日,绩溪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财政局、农水局、临溪镇政府到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调研,学习集体入市方面的相关文件和工作。

(二)起草初稿

2022年5月份,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调研和学习的基础上开展《意见》的编制,5月底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在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2022年5月31日至6月10日,根据工作要求,向涉及单位县发改委、农水局、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民政局、文旅局、科技商务经信局、林业局、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等部门和各乡镇征求意见。

(四)向社会征求意见

6月20日至7月20日,通过绩溪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意见征集,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8月2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意见》送审稿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2022年8月16日,经十八届绩溪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绩政办秘〔2022〕48号)于9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

五、主要内容

《意见》由八个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组织职责体系。成立入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入市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入市的组织协调、督导培训等日常工作;乡镇政府是入市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辖区内入市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入市工作的监管主体,指导监督入市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协同做好入市工作。

(二)明确入市范围条件。凡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综合、其他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严禁农村宅基地入市交易。

(三)明确入市主体方式。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入市主体;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资产公司或委托授权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作为入市主体代理实施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在一级市场入市;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转让、赠与、转租或者抵押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入市,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明确入市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主要程序有:申请审核内容及审核部门;入市方案的内容及报批程序;交易公告发布和交易活动实施;成交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审批手续办理和不动产登记。

六、创新举措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具有多重意义,既有利于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让农村资源要素活起来,也为乡村产业发展、返乡创业创新提供土地支撑,还将对城市建设用地供应产生影响,缓解部分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局面。

七、保障措施

一是机制保障。建立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成员单位及时报告入市任务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入市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制定具体考评办法,严格兑现奖惩。

二是技术保障。在县直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开展土地调查、规划修编、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编制等工作,为入市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建立中介服务单位评选入库机制,引导中介服务单位参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中介服务,为入市交易提供地价评估、交易代理等服务。

三是经费保障。入市工作涉及调查研究以及土地测绘、土地调查、土地确权、规划修编、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编制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县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党组成员、信息中心主任  周湘宁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815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