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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909/202210-0002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程云广解读《关于转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1 发布日期: 2022-10-11
【主要负责人解读】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程云广解读《关于转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1 09:33 来源:绩溪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普法行为,推动在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帮助群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2022年8月30日,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八五”普法规划,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二、制定依据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皖法宣办〔2022〕14号)、《关于转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宣法宣办〔2022〕25号

三、制定意义

本工作指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结合法定执法程序,把握普法时机,破解传统方式下国家机关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受众少、成本高、收益低”困境,使行政执法人员在最擅长的领域、最熟悉的环境下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互动普法,将“执法者”打造成为专业的“普法者”,行政执法人员手中“所执之法”便是口中“所普之法”,确保群众在接触行政执法、产生问题疑惑、寻求法律咨询的“第一现场”就能得到行政执法人员最及时、最准确、最权威、最直观的解答。在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帮助行政相对人等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具有重要意义。

四、起草过程

根据《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皖法宣办〔2022〕14号)、《关于转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宣法宣办〔2022〕2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实际,拟定《关于转发<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绩法宣办〔2022〕8号),形成文件初稿,提交审议,并于2022年9月26日正式印发。

五、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围绕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等社会公众开展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活动,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相比于其他普法形式,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体现在:

一是普法主体特定。普法活动的类型很多,主体也有很大的区别。比如法治文艺演出,则普法主体是文艺工作者;开展法治讲座,则普法主体是法学专家。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实施主体,就是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

二是普法场景特定。每一项普法工作都是在特定的场景中开展的,教室、广场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场景,就是正在进行中的、非常具体的执法过程,就是广大群众接触到行政人员的具体办案、办事过程。

三是普法对象特定。不同的普法活动有不同的对象。比如媒体开展的公益普法栏目,对象就是不特定的观众;学校开展的课堂法治教育,对象就是在校学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对象,是实施行政行为时涉及到的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四是普法内容特定。普法的内容要根据对象来确定。但是其他普法活动的内容,往往是某一类群众可能会遇到的普遍性法律问题,而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内容,则就是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正在经历的特定案件或问题。

《工作指引》第二章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主要方式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四种,即主动告知式普法,答疑解惑式普法,释法说理式普法和行政约谈式普法。

(一)主动告知式普法,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时普法的主要方式,一般都是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由行政执法人员主动运用。在目前的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都会通过口头、书面或电子媒介等方式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方式、救济途径等。所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主动告知当事人的这些内容,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讲,本身就是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要求。但是从普法工作的角度来讲,就是普非常具体、精准的普法内容。

(二)答疑解惑式普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就正在办理的案件或事项提出疑问或表示困惑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口头交流、书面或电子媒介答复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消除其疑问或困惑,使其知晓和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行政相对人因不知法而合法权益受损或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就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疑问或表示困惑,是开展普法的最佳时机,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的具体表现。

(三)释法说理式普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较为复杂、特殊、分歧较大的案件,由行政执法人员或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从立法精神、立法原则、法理基础等方面向行政相以人或利益关系人作出解释的普法方式。

(四)行政约谈式普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约见或主动登门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的深入普法方式。行政约谈是一种很好的普法方式。通过行政约谈,可以使约谈对象更加深入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减少今后执法的阻力;可以推动约谈对象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或整改措施。

六、创新举措

一是探索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普法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作为各级法宣办组织的有关表彰表扬人选。

二是结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落实普法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求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工作指引制定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执法过程各环节的普法举措。

七、下一步工作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通过媒体宣介、举办培训等各种形式,推动各乡镇、各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

二是强化重点突破。制定相关制度,开展相关培训,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流程、执法文书、执法用语、执法技巧等专业技能,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实际操作水平。

强化督办督察。通过案卷评查督导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落实。

八、政策咨询渠道

绩溪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0563-815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