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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209-0006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乡镇清单依单监管问责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8 发布日期: 2022-09-0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209-0006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乡镇清单依单监管问责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8
发布日期: 2022-09-08
绩溪县乡镇清单依单监管问责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08 15:09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围绕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针对县乡职责边界不清、“属地管理”泛化等致使乡镇责任和负担加重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溪县乡镇权责清单》事项的责任主体是乡镇,县级职能部门承担配合责任;《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事项的责任主体是县级职能部门,乡镇承担配合责任。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未按《绩溪县乡镇权责清单》和《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的,以及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不到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进行问责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清单依单监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对落实“两个清单”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畅,工作推进滞后的。

2.对落实“两个清单”工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导致工作不部署、不推进的。

3.对不按“两个清单”履行职责,混淆主体责任与配合责任,拒绝、放弃、推诿、拖延,影响全县工作进程的。

4.对“两个清单”中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拒不配合、拒不履行义务、推卸责任,影响工作效率的。

5.对落实“两个清单”工作,各乡镇、县直部门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五条  对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但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县委编办根据《安徽省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实施办法(试行)》,报县委编委同意后,对其责任人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处理措施(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照规定合并使用),督促整改到位。相关情况同步报送派驻违规单位的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对约谈或者责令说明情况后再次发生第四条所列行为的,由县委编办移交县委组织部组织处理,县纪委监委问责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已按“两个清单”所列职责分工及有关工作流程勤勉尽责,但仍具有问责情形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