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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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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209-0006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乡镇工作事项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8 发布日期: 2022-09-0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209-00068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绩溪县乡镇工作事项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8
发布日期: 2022-09-08
绩溪县乡镇工作事项准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08 15:10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针对县乡职责边界不清、“属地管理”泛化等致使乡镇责任和负担加重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成果,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中共绩溪县委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绩发〔2020〕1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事项准入,是指除《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以外,其他依法确需乡镇办理或者协助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事项,以及经双方协商一致、县直部门委托乡镇办理的工作事项,均应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乡镇工作事项准入遵循“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权责一致、配套衔接、动态调整”的原则。县直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乡镇办理。

第四条  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局依据各自职责对乡镇工作事项准入、退出进行审核。

县委编办:负责相关业务指导,依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两个清单”等相关规定,规范县直部门向乡镇交办事项。

县政府办:负责对县直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交办事项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县司法局:负责县直部门向乡镇交办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参与准入事项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等工作。

人社局:负责准入或退出事项相关专业性人才增减工作,维护基层人才队伍相对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县直部门向乡镇交办事项相关经费的落实和拨付。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指导县直部门向乡镇交办事项相关政务服务的衔接,以及网上办理等工作。

 已列入《绩溪县乡镇权责清单》范围内,属于乡镇职责事项,相关县直部门无需再提出申请,乡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已列入《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范围内,属于乡镇依法承担配合责任的事项,县直部门应当为乡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乡镇协助办理的,由县直部门和乡镇协商解决。

 未列入《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范围内,但确需乡镇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县直部门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各乡镇意见,形成协商结果。填写《绩溪县乡镇工作事项准入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县委编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章  准入程序

 

第七条  一般情形适用以下程序:

(一)申请动议有关县直部门或乡镇作为申请主体,对拟要求准入的工作事项,在征求各乡镇意见同意后,并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向县委编办提交《绩溪县乡镇工作事项准入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

(二)事项核准。县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拟准入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由县委编办报市委编办审核通过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三)职责准入。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准入的工作事项,经核准的单位持批复文件与乡镇按照准入要求落实进入事宜,乡镇依据批复文件承接工作事项。县直部门应当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为乡镇提供必要的经费、人才、技术保障等条件,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县直部门不得变相要求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财政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事项退出。阶段性的工作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相关部门或乡镇应及时申请撤销。在实际运行中,乡镇无力承担或达不到效能要求的,或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工作事项,乡镇可以组织对准入的工作事项进行评估,评估后需退出的事项,由乡镇填写《乡镇工作准入事项退出申请表》按程序办理,及时退出。

第三  动态调整

第八条  对县直部门向乡镇交办的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变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已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乡镇主要责任的,应及时调整纳入《绩溪县乡镇权责清单》;属于乡镇配合责任的,应及时纳入《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对交办乡镇事项已完成或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因素无法继续履行的,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四  监督问责

 

第九 对未按《绩溪县乡镇权责清单》《绩溪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履行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以及履行责任不到位发生问责情形的,按《绩溪县乡镇清单依单监管问责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绩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