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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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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210-00010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3 发布日期: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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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13
发布日期: 2022-10-13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0-13 10:35 来源:绩溪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之规定,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和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根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用火的,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确定用火负责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用火后,安排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防止复燃。

四、根据《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在林区依托森林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配备必要的扑火器材,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六、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