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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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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209-0001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试行) 文号: 绩应急〔2022〕73号
生成日期: 2022-09-24 发布日期: 2022-09-24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209-0001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试行)
文号: 绩应急〔2022〕73号
生成日期: 2022-09-24
发布日期: 2022-09-24
关于印发绩溪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4 14:32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信用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绩溪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熔铸)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工贸行业)。

  2、《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发现。

  3、《清单》中所称“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5、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提醒告诫、警示约谈等多种手段,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方式,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6、坚持柔性执法,推行信用监管和严格监管并重,严格对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违法情节严重、再次发现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执法。鼓励企业扎实有效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试行期间上级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绩溪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免罚的违法

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发布;第63号令、第80号令2次修改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责任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发布;第63号令、第80号令2次修改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责任条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轻微情节: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轻微情节:批发企业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轻微情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自行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4

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轻微情节: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6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轻微情节: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7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轻微情节: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轻微情节: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9

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轻微情节: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0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轻微情节: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提醒建议书

绩应急行建字[   ] 第( )号


              

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             的违法行为,已违反《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适用《绩溪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现向你(单位)提醒建议,请你(单位)根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绩应急责改[  ]( )号)于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纠正或者再次发现你单位存在同项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建议旨在督促贵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你(单位)如发现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可向我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感谢你(单位)对我局执法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地址: 绩溪县龙川大道28号行政办公中心5楼     室  

执法人员签名:         证号:          联系电话: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行政提醒建议书(回执)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提醒建议书》(绩应急字[  ]( 号))已向我单位宣告并送达,我单位将严格按提醒建议事项并举一反三执行,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善。



单位名称(盖章):

当事人(签字):

联系电话: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应急字[  ]第( )号


————————:

我局在 年月日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已违反《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于  年  月 日经复查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绩溪县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所列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签收: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图件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