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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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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208-00025 组配分类: 互动关切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互动回应】绩溪县临时救助工作的操作规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15 发布日期: 2022-08-15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208-00025
组配分类: 互动关切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互动回应】绩溪县临时救助工作的操作规程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8-15
发布日期: 2022-08-15
【互动回应】绩溪县临时救助工作的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2-08-15 15:00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厅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21〕7号)和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委、教体、住建、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自2021年9月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乡镇后,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实行有效分离。县民政局为监督指导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受理、审核确认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七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机构提供救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转移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六)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

(七)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参照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救助标准按照《绩溪县临时救助分类救助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并适时调整,年度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

(一)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十二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自2021年9月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乡镇按审核确认程序发放临时救助,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受县民政局监督。

对于具有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的,由户籍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我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各乡镇要依托乡镇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将临时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申请窗口办理,方便群众求助。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以家庭申请的,提交户主书面申请,户主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

(三)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

(四)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

(五)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六)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①突发灾害临时救助需提交突发性困难资料;②因病临时救助需提交出院记录复印件、农合或医保结算单原件,已进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另需提供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单原件;③就学临时救助需提交学籍证明。

(八)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乡镇报请县民政局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核审批。

(一)审核确认。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如实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中急难型临时救助以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是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视情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开公示2天。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乡镇联审联批小组评审,及时审核确认。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含公示)时限压缩到10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确认结论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主动核查,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三)审批备案。对审核确认通过的家庭或个人,乡镇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备用金制度

第十八条 继续实施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资金采取按需循环拨付。

第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施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乡镇应在24个小时内先行救助,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录入宣城市社会救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乡镇要将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工作请示、备案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纳入归档范围,按规定自行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县、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业慈善组织,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后的工作职责,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县民政局按规开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抽查复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县、乡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绩溪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民保〔201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