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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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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865/202205-0002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6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865/202205-0002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6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15:58 来源:安徽省审计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人民检察院,广德市、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各市审计局,广德市、宿松县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发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审计厅

2022年5月23日



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

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的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检察院、省审计厅会商一致,提出如下协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检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在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贯通协同,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实践样本,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常态化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优势,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形成监督合力,全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打造“三地一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服务保障。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履职。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发挥法治作用,不断提升监督协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严格做到依法办案、依法审计。

(二)分工协作。审计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审计机关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协同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保证相关协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三)突出重点。突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结合高检院、审计署、省政府等上级部门的相关重点工作,找准切入口,做到抓纲举目、有的放矢。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对口联系机制。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各自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就协作配合工作进行对口联系,负责日常联络、信息通报、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省审计厅综合法规处作为对口联系部门,分别确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确定对口联系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会商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双方共享相关政策文件、法律规定、工作要点等信息资源,及时通报互涉的重大工作部署、政策执行及制度建设等情况,相互抄送协作领域的相关工作报告、工作信息、典型案例等。

(三)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由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风险,属于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职责范围的事项和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审计机关处理。移送单位应当制作书面移送处理书(函),同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单位。

(四)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存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审计监督压力大、被审计对象不予配合等情形的,可商请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并移送符合公益诉讼监督条件的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审计机关提供审计专业支持。

(五)建立联合行动机制。检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围绕土地出让金、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领域国有财产损失,以及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等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或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强化案件查处与监督。针对检察办案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一些系统性、普遍性、行业性问题,双方可以开展联合调研,形成专题报告,向党委、政府进行专报,辅助领导决策,助力社会治理。

(六)建立交流培训机制。检察机关、审计机关通过共同举办或派员参加对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授课等方式,互相学习借鉴,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和审计监督能力。检察机关邀请审计机关的相关专业人士,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提升相关领域办案专业性。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检察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责任分工。积极探索,逐步推动建立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长效机制。

(二)保守工作秘密。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对在协作配合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案件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注重总结宣传。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适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推介。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对协作中的典型案、事例强化宣传,向社会传播检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融合发力的“好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