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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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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207-0002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转发《宣城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22 发布日期: 2022-07-22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207-00027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转发《宣城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7-22
发布日期: 2022-07-22
关于转发《宣城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2 10:14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宣政办〔20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市级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保管与轮换费用、贷款利息等补贴资金,市区资金分摊比例按照《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宣政办〔2020〕1号)执行。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是以市下达的承储规模以及实际储备情况为计算依据,费用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分别为每年每吨94元、240元;轮换费用补贴中晚籼稻入库费用40元/吨、出库费用20元/吨。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是以市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市发改委(粮储局)核定的入库成本、以及同期农发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按利率调整的实际时间分段计算。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年度清算的办法。承储企业每季度终了如实向市发改委(粮储局)、农发行宣城分行申报库存情况和补贴资金申请金额,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农发行宣城分行联合对承储企业上一个季度的实际库存数量等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及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发改委(粮储局),市发改委(粮储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轮出数量以市发改委(粮储局)轮换批准文件为准。架空期天数为市发改委(粮储局)批准轮出时间与承储企业实际轮入验收申请时间之间的天数。原则上储备粮同批次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发改委(粮储局)批准同意延长架空期的,按该批次数量扣除延长期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轮换的,按该批次数量扣除全年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库点轮换,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提前向市发改委(粮储局)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粮储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要异品种轮换,承储企业应提前向市发改委(粮储局)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同一年度异品种轮换的,按轮换包干标准就低的原则计补轮换费用补贴。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储备粮分品种和计划总量库存比例,严禁超比例轮换。根据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市发改委(粮储局)批准同意,擅自超比例轮换储备粮的,按超比例的数量扣除全年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储备粮、更换储备粮品种以及储存地点的,或未完成轮换任务,弄虚作假,骗取市级储备粮检验结果或轮换批准、验收认定文件的,一经发现,扣除承储企业全年的轮换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动用市级储备粮,其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价格情况确定,并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与承储企业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核算和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储备粮数量的成本,确保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与市发改委(粮储局)、农发行宣城分行台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市级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取消储备计划时,由市发改委(粮储局)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并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补贴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挪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市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和管理。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