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市监处罚〔2022〕83号
|
绩溪县广凯水产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绩溪县广凯水产批发部
|
路*凯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 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元整(¥1170.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绩溪县建设银行,地址: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帐号:34001756708053001359,账户名: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款。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
|
2
|
绩市监处罚〔2022〕82号
|
绩溪县顺旺生鲜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绩溪县顺旺生鲜店
|
钱*军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贰元肆角(¥292.4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绩溪县建设银行,地址: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帐号:34001756708053001359,账户名: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款。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
|
3
|
绩市监处罚〔2022〕84号
|
绩溪县王顺君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绩溪县王顺君水产店
|
王*君
|
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捌元整(¥758.00);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绩溪县建设银行,地址: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帐号:34001756708053001359,账户名: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款。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
|
4
|
绩市监处罚〔2022〕87号
|
绩溪县永成水产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绩溪县永成水产经营部
|
周*成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地址: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帐号:340017567080530013
59,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
|
5
|
绩市监处罚〔2022〕88号
|
绩溪县胡文化水产经营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及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绩溪县胡文化水产经营部
|
胡*化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及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地址: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帐号:340017567080530013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
|
6
|
绩市监处罚〔2022〕89号
|
绩溪县龙翔生鲜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绩溪县龙翔生鲜部
|
张*艺
|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5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59,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
|
7
|
绩市监处罚〔2022〕90号
|
绩溪县秀青水产摊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绩溪县秀青水产摊
|
章*青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地址: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与龙川大道交叉口,帐号:340017567080530013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
|
8
|
绩市监处罚〔2022〕91号
|
绩溪县程健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绩溪县程健水产品经营部
|
程*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4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59,或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