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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206-00074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206-00074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关于印发《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08:21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部署要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规范管理提升能力为基础,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积极作用,现将《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到2022年底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城市社区实现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全覆盖。”总体要求,开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做好备案管理工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绩溪县民政局

             二0二二年元月十七日





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服务、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是指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由居民自愿组成或举办,在本辖区内为居民提供服务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根据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需求,优先培育和重点发展以下五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二)生活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三)事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

(四)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

(五)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的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如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孵化基地。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等备案,并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

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备案制,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由宣城市绩溪县+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XX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宣城市绩溪县XX乡镇XX村XX志愿服务队”、“宣城市绩溪县XX乡镇XX村(社区)XX艺术队”“宣城市绩溪县XX乡镇XX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宣城市绩溪县XX乡镇XX村(社区)XX家政服务中心。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或服务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和配套设备设施;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按民政部印发的《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章程应载明业务范围、会员加入和退出方式、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责任承担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原则等内容。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乡镇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备案:

(一)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第十条规定之材料(一式四份);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报乡镇审查;

(三)乡镇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意见书。乡镇应当将备案材料抄送县民政局。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村(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

(三)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五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乡镇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的编码由绩溪县第一个汉字+乡镇第一个汉字+类别编码+四位流水编号组成。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码:社会团体编码1,民办非企业单位编码2。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填写《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到乡镇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到乡镇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由备案管理机关在本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提请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或证书失效不申请换证;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和完善负责人选举制度、内部组织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乡镇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相关公共事业。

第十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2日向所在乡镇报告。

社区社会组织应在本年度12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别报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

第二十条 乡镇应将本区域内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每半年报县民政局,纸质报表需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经费、办公、活动场所及设备等方面,为本辖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扶持。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备案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同意备案意见书

2. 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3.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4.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5.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

6.民政部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社区社会组织同意备案意见书(式样)


(   年)社备字第xxxx号


(举办者):

你们关于申请(社会组织名称)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同意备案。

组织名称:                      

负  责  人:

活动场所:

所属村(社区):

业务范围: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备案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所属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备案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xx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组织类别:                        


备案日期:                               

















组织名称

 

活动场所

(地址)

 

使用面积

 

联系电话

 

邮箱

 

活动经费来源

 

会员(从业)人数

 

宗旨及业务范围

 

 

 

 

 

 

 

负责和联系人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人

 

 

 

 

 

 


备注:填报备案申请表要附一份社区社会组织人员名单

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邮箱


社区社会组织职务


专(兼)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事项备案表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备案编号


现任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申请变更理由


履行内部程序情况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绩溪县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


备案日期


活动场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注销备案理由


收缴备案同意书、印章、记录

收缴备案同意书情况


收缴印章情况


送交人签字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部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       (XXX市/地/州/盟XXX 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       (XXX社区/村XXXX)。〔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本组织是由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本组织属于          (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            (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          (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          (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一)…………;(二)…………;……………………。〔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属于           (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遵守本组织章程;(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二)经本组织            (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         (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           (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           (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通过)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