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医疗救助。重点、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救助: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8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5万元。
2.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
3.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7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6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3万元。
5.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50%,年度救助金额最高1万元。
二、普通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00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重点、其他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点、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过高的,按照下列标准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2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个人自付合规费用2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金额最高1万元。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儿的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组付费病种及医保支付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41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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