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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206-00053 组配分类: 教育救助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206-00053
组配分类: 教育救助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6-30
发布日期: 2022-06-30
绩溪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30 14:36 来源:扬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皖教秘基〔2012〕9号)、《宣城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教基[2016]40号)、《绩溪县教育助学脱贫行动实施方案》(绩政办[2016]85号)、《绩溪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绩教〔2019〕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的原则,积极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切实保障适龄幼儿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又快又好发展。

二、资助内容

(一)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评审,按学期发放。按照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教育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分学期拨付资助资金。幼儿园负责资助资金发放,所有资助资金必须打卡发放。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按学年申请,分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500元。

(三)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困难家庭幼儿资助。要认真贯彻执行园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园内资助。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资助对象

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在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附属在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幼儿园由校长负责),校园长是幼儿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专人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校园长要切实把好政策落实关,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好资助程序关,学校资助程序要符合有关要求和各项规定;把好受助幼儿审核关,对受助幼儿情况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把好资金发放关,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把好信息、资料报送关,及时准确填报资助系统信息、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助信息、资料; 把好信息安全关,确保受助幼儿敏感信息不泄露;把好资料归档关,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受助幼儿信息档案,并保证其完整和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

各幼儿园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园内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幼儿园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资助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

各幼儿园要认真对照《绩溪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绩教〔2019〕53号)文件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机制,加强资助对象的认定与公示工作,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幼儿身上。要定期不定期抽查核实幼儿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确保让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要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采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受助对象准确。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园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家长和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要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资助工作实施方案、评审会议录、公示材料、资助资金发放材料等相关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备查。并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

各幼儿园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对于日常调度、审计监督、媒体曝光等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任务清单,加强约谈跟踪,一项一项整改到位。对虚报办园规模、在园幼儿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因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而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各类资助资金实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挤占、挪用发放资助资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资助资金的学校、幼儿园,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