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
随着县域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经营能力逐年提高,生活垃圾产生排放量增加,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垃圾的产生单位或个人要承担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机制调整改革,有助于居民养成对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从源头上控制生活垃圾产生的总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
(二)起草依据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以及《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宣政办〔2012〕9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利用供水公共收费平台进行收费,方便市民缴费,减少征收环节,简便易行、快捷、收取率高,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也能够较好地促进人们节约用水意识。此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主要是通过“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将垃圾处理费按各行业不同的比例系数折算到每吨水中,在缴纳水费时按用一吨水缴纳相应的垃圾处理费。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 办法》参考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在充分做好基础调研、价格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在起草过程中,2022年元月5日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委、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调研报告、成本测算报告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商讨。2月25日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召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行业代表座谈会,以及专家论证会。根据三次会议意见,经认真研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3月28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期满未收到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目标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将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降低收费难度和收费成本,真正实现“应收尽收”和收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持续良性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创造更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维护广大市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根本利益。
五、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依据《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中公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即城市建成区。
(二)征收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精神,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城市建成区内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无法随水费征收的,按原征收方式和相应标准由县税务局直接组织征收;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后由县税务局直接组织征收;经农水部门批准核定使用地下水的,由农水部门督促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细化不同收费对象的收费标准:
绩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号
用水类别
类别
征收标准
(元/吨)
1
生活用水类
居民
0.25
2
学校、社会福利单位
0.2
3
行政用水类
机关、部队、科研事业单位
0.6
4
医院
5
经营用水类
餐饮业
0.8
6
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
7
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大型超市等)
1.5
8
特种用水类
足浴、洗浴、洗车业
9
游泳馆
0.1
10
工业生产用水类
工业生产单位
0.3
六、创新举措
改革后的收费方式简便、有效、易操作,根据生产、生活特点的一般规律,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一并代为征收。
七、保障措施
(一)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广泛宣传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形成强大宣传声势,为下一步征收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工作能力和素质,提升服务技能和水平,在工作中做到心平气和、微笑服务、耐心讲解,推动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单位: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咨询电话:0563-815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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