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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4-00120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4-14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4-00120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4-14
关于《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14 11:16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我县实际依法起草《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加强我县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规范管理,4月12日,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室)公布《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于2022 5月26日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公布实施。

三、征迁方式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迁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依法在征迁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实行阳光征迁。

房屋征迁实施机构应当对被征迁房屋的权属、区域、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向被征迁人公开。

在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迁实施机构与被征迁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迁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实施 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主体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 数+区域系数+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系数+ 层高系数)×分类主体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各类附属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附属建筑面积

(3)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主体和附属)补偿款 总和+附属设施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 失等补偿费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 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补偿款总和+附属设施 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  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详细情况如下:1.住宅区域系数

类别

区域范围

增减系数

一级地区域

 

详见《绩溪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图》

+2.5

二级地区域

+2.4

三级地区域

+2.2

四级地区域

+1.4

五级地区域

城市规划区内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

+0.8

 

 

 

2.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区域系数

类别

区域范围

增减系数

一级地区域

 

详见《绩溪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图》

+2.3

二级地区域

+2.2

三级地区域

+2.0

四级地区域

+1.2

五级地区域

城市规划区内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

 

+0.6

 

 

3.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系数

面积比

增减系数

0.5以下(含0.5)

+7.2

0.5-0.75(含0.75)

+3.6

0.75-1.0(含1.0)

+2.4

1.0-1.5(含1.5)

+1.8

1.5-2.0(含2.0)

+1.2

2.0-2.5(含2.5)

+0.9

2.5-3.0(含3.0)

+0.7

3.0-5.0(含5.0)

+0.5

5.0以上

+0.3

: 无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的认定系数为0。

4.层高及其他系数

序号

 

层高及其他

 

增减系数

 

备注

 

1

层高

2.2-2.6m(不含 2.6m)

+0.0

 

坡屋面的层高按照平均高度计算,但不重复计算为阁楼。

2.6-3m(不含 3m)

+0.1

3-3.4m(不含3.4m)

+0.2

3.4-3.8m(不含3.8m)

+0.3

3.8m 以上

+0.4

 

2

现浇钢筋混凝土的坡屋面

结构并加盖高级瓦片的

 

+0.2

按照坡屋面的投影

面积计算

3

底层地面为现浇架空层的

+0.1

按照实际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