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4-14 11:16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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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我县实际依法起草《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加强我县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行为规范管理,4月12日,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室)公布《绩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于2022 5月26日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公布实施。
三、征迁方式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迁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依法在征迁范围内公告或公示,实行阳光征迁。
房屋征迁实施机构应当对被征迁房屋的权属、区域、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向被征迁人公开。
在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迁实施机构与被征迁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房屋征迁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迁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迁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迁范围内实施 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租赁、抵押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主体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 数+区域系数+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系数+ 层高系数)×分类主体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各类附属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附属建筑面积
(3)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主体和附属)补偿款 总和+附属设施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 失等补偿费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 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征迁房屋各类建筑补偿款=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域系数+层高系数)×分类建筑面积
(2)被征迁房屋总补偿款=各类建筑补偿款总和+附属设施 及装潢等补偿款+搬迁、临时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用+ 合法用地外的被搬迁房屋占地及周边零星土地等补偿款(具体以实际测算为准)
详细情况如下:1.住宅区域系数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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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范围
|
增减系数
|
一级地区域
|
详见《绩溪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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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二级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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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三级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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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四级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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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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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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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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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2.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区域系数
类别
|
区域范围
|
增减系数
|
一级地区域
|
详见《绩溪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图》
|
+2.3
|
二级地区域
|
+2.2
|
三级地区域
|
+2.0
|
四级地区域
|
+1.2
|
五级地区域
|
城市规划区内除上述范围外的区域
|
+0.6
|
3.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系数
面积比
|
增减系数
|
0.5以下(含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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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0.5-0.75(含0.75)
|
+3.6
|
0.75-1.0(含1.0)
|
+2.4
|
1.0-1.5(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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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5-2.0(含2.0)
|
+1.2
|
2.0-2.5(含2.5)
|
+0.9
|
2.5-3.0(含3.0)
|
+0.7
|
3.0-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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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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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注: 无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合法用地面积比的认定系数为0。
4.层高及其他系数
序号
|
层高及其他
|
增减系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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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层高
|
2.2-2.6m(不含 2.6m)
|
+0.0
|
坡屋面的层高按照平均高度计算,但不重复计算为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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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m(不含 3m)
|
+0.1
|
3-3.4m(不含3.4m)
|
+0.2
|
3.4-3.8m(不含3.8m)
|
+0.3
|
3.8m 以上
|
+0.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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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浇钢筋混凝土的坡屋面
结构并加盖高级瓦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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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按照坡屋面的投影
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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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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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地面为现浇架空层的
|
+0.1
|
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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