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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15G/202205-00030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荆州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15G/202205-00030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荆州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3
关于印发《绩溪县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10:00 来源:荆州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提升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安全隐患基本清除,供养水平逐步提高,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实施范围

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实施内容

       1.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2.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评定。由县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须报送市民政局复核;市民政局对县民政局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民政局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二)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民政局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民政局评定。市民政局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县民政局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局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二星级机构名单由县民政局发文公布并报送市级民政局备案;三星级机构名单由市民政局发文公布并报送省民政厅备案。

       (三)有效期满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五、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

       六、公示公开

县民政局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民政局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具体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财政资金和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及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