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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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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205-0004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绩溪县发改委(粮储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205-00040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绩溪县发改委(粮储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3
绩溪县发改委(粮储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2-05-23 15:43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发改委(粮储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 审核条件 审核依据 提交审核材料 审核内容 审核期限 审核机构
1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符合下述条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等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执法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业务机构。执法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政策法规股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等
3 行政许可 油气长输管道第三方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绩溪县发改委(粮储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 审核条件 审核依据 提交审核材料 审核内容 审核期限 审核机构
4 行政处罚 粮食经营者从事粮
食购销等活动未执
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下述条件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等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八)执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执法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业务机构。执法业务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政策法规股
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陈
粮出库质量鉴定、
粮食库存、使用粮
食仓储设备和运输
工具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不执
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1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拟作出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一)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