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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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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70W/202205-0005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文字解读】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能否就协议内容再申请仲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3 发布日期: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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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文字解读】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能否就协议内容再申请仲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3
发布日期: 2022-05-13
【文字解读】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能否就协议内容再申请仲裁?
发布时间:2022-05-13 15:01 来源: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调解协议经仲裁审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能否就协议内容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

(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