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大决策预公开> 起草说明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2-00061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2-16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2-00061
组配分类: 起草说明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2-16
《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2-16 09:42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皖司函〔2021〕237 号)和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以及我县司法局清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情况及最新上位法规定,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法修订起草了《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全面加强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的建设和管理,《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于 2018 年 1 月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公布实施。《管理办法》有效期两年,在 2020 年和 2021 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现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法进行修订,后送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室审阅,并多次征求相关部门、社会意见及建议,修改形成《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办法。

三、修改内容

因我县机构改革,部分县直部门机构职能、机构名称有所调整,故依照改革结果,修改第八条下第七点“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务、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履行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为“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水、林业、文化旅游、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履行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修改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水、林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卫健、应急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修改第三十一条“伏岭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环保、旅游、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协调执法部门予以先期制止,并及时通知保护区管理站,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为“伏岭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内社会治安、城管执法、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劳动监察、文化旅游市场、农业、水利、村镇建设等方面管理和综合执法”;修改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保护区管理站会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为“本办法由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负责解释”。

因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制定要求,修改办法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与国家、省、市有关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生态旅游规划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国家、省、市有关保护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办法规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如上位法规修改,以上位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