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综 )应急罚〔 2022 〕 2-1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安徽百泰钢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安徽省绩溪县经开区
邮政编码: 24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峰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256*******
违法事实及证据: 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绩综)应急责改〔2022〕7号】证明该企业存在淬火炉冷却水池未辨识为有限空间情况;2.询问笔录两份(董事长、安全员)证明该企业存在淬火炉冷却水池未辨识为有限空间情况。3.照片两张证明该企业存在淬火炉冷却水池未辨识为有限空间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20000********300000018 ,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 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绩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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