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金沙镇> 基层政务公开>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法规文件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36T/202204-0000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2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36T/202204-00005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4-12
绩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2-04-12 15:08 来源: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3〕12号),加强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的顺利实施,根据《 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农村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专项用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包括:

1、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4、农村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

5、其它资金。

第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农村低保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农村低保对象收取管理费。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必要的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农村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封闭运行。县民政、财政部门分别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年终滚存节余不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5%。

县民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农村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县财政局在现有社保财政专户下,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社保专户,用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使用时,由县民政局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指标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乡镇财政所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农户“一卡通”。

第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农村低保工作运行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